主判
拼音: | zhǔ pàn |
注音: | ㄓㄨˇ ㄆㄢˋ |
主判的意思
词语解释:
唐宋时高级官员兼任较低职务之称。
引证解释:
⒈ 唐宋时高级官员兼任较低职务之称。
引宋曾巩《福州奏乞在京主判闲慢曹局状》:“伏望圣慈悯惻,以臣老母见在京师,与臣一在京主判閒慢曹局差遣,或就移近京一便郡,庶便亲养。”
明王鏊《震泽长语·官制》:“宋初承五代,三省无专职,臺省寺监无定员,类以它官主判。”
网络解释:
主判
字义分解
- 拼音zhǔ
- 注音ㄓㄨˇ
- 笔划5
- 繁体主
- 五笔YGD
- 五行金
1. 权力或财物的所有者,家庭的首脑:主人。物主。失主(失掉财物的人)。当家作主。
2. 旧时臣子称君王,下级称上级,仆人称家主:君主。主上。
3. 对事物的意见或认为应当如何处理,决定:主张。主见。主意。主义。
4. 对事物有决定权力:民主。自主。主持。主宰。主权(一个国家的独立自主的权力)。
5. 最重要的,最基本的:主次。主要。主力。主将(
)。6. 预示:早霞主雨。
7. 旧时为死人立的牌位:木主。神主。
8. 基督教、伊斯兰教对所信仰的神或本教创始人的称呼。
9. 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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