遁天之刑
成语意思
解释:
谓违背自然规律所受的刑罚。
出处:
《庄子·养生主》:“是遁天倍情,忘其所受,古者谓之遁天之刑。”
语法:
“死底境地为生者所不知,所以畏惧,不知生是‘天刑’,故如《养生主》所说,死是‘~’,是‘呼之县解’”。 ★许地山《道教史》第四章
示例:
“死底境地为生者所不知,所以畏惧,不知生是‘天刑’,故如《养生主》所说,死是‘遁天之刑’,是‘呼之县解’”。许地山《道教史》第四章
字义分解
- 拼音tiān
- 注音ㄊㄧㄢ
- 笔划4
- 繁体天
- 五笔GDI
- 五行火
(1)(名)头顶。
(2)(名)天空:~边。
(3)(名)顶部的;凌空架设的:~窗。
(4)(名)一昼夜二十四小时的时间;有时专指白天:今~。
(5)(名)一天的某一段时间:天不早啦。
(6)(名)季节:春~|三伏~。
(7)(名)天气:阴~。
(8)(名)天然的;天生的:~资|~才。
(9)(名)自然界:~灾。迷信的人指自然界的主宰者;造物者:~意。迷信的人指神佛仙人所住的地方:~堂|归~。
- 拼音zhī
- 注音ㄓ
- 笔划3
- 繁体之
- 五笔PPPP
- 五行火
1. 助词,表示领有、连属关系:赤子之心。
2. 助词,表示修饰关系:缓兵之计。不速之客。莫逆之交。
3. 用在主谓结构之间,使成为句子成分:“大道之行也,天下为公”。
4. 代词,代替人或事物:置之度外。等闲视之。
5. 代词,这,那:“之二虫,又何知”。
6. 虚用,无所指:久而久之。
7. 往,到:“吾欲之南海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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